20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崩潰之后,房地產價格與股票價格迅速跌落,一些企業背負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影響了企業的主營業務,只能依靠銀行的持續貸款維持經營。
僵尸企業數量大幅增加,致使日本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數量持續上升,對金融系統穩定造成沉重打擊,并對日本的產業升級轉換造成不利影響,僵尸企業成為阻礙日本經濟走出長期低迷的一大難題。
但在2003年之前,日本政府對處置泡沫經濟的后果并不積極,寄希望于通過市場的力量解決。
2003年,日本政府設立“產業再生機構”,創立“官民合作”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新模式,在解決日本的僵尸企業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泡沫經濟”崩潰后僵尸企業劇增
學者一般認為,企業經營的維持只能依靠銀行的貸款與利息減免,且在短期內沒有償還債務的可能性,這樣的低效率企業就是僵尸企業。
從日本的情況看,泡沫經濟崩潰后,銀行所持有的資產及其抵押品的價格大幅縮水,從而形成銀行壞賬。為避免壞賬規模的擴大,滿足資本充足率標準,銀行不得不繼續向財務情況糟糕的企業提供貸款,導致僵尸企業生成。
另一方面,在主銀行制度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密切,即便企業陷入了財務困境中,銀行也會期望企業未來經營的改善,不會輕易放棄對企業的貸款,助長了僵尸企業的形成。
通過對1975年至2009年間在日本制造業、建筑業、批發業、不動產業以及服務業中的僵尸企業所占比率的統計可知,1989年日本企業中僵尸企業比率最低,僅為3.6%。
但此后隨著泡沫經濟崩潰,僵尸企業比率不斷上升,從1990年的4.2%一路提升至2001年的25.5%。
從2002年開始僵尸企業比率開始下降,到2007年下降至11.1%,與2001年相比下降14.4%。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日本僵尸企業比率再度提升至26.8%,達到歷史最高水平。2009年則下降至12.8%。
整體上看,泡沫經濟崩潰后,日本僵尸企業經歷了一個從惡化到改善的過程。特別是從2002年至2007年之間出現了一個明顯的改善過程。
這一時期恰逢戰后日本第14次經濟循環周期的繁榮期,盡管年平均增長率僅為2%左右,但卻是戰后日本最長的經濟繁榮期,這說明僵尸企業的多寡與經濟景氣情況成反比。
同時這段時間正好與產業再生機構存續的時間相吻合,表明產業再生機構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上發揮了一定作用。
僵尸企業帶來諸多負面影響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僵尸企業數量不斷增多,對陷入長期蕭條的日本經濟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
其一,僵尸企業導致銀行不良債權數量上升。
90年代日本銀行部門對于僵尸企業無節制的貸款,未能改善僵尸企業的業務發展情況。由于企業償債能力日趨低下,致使銀行不良債權不斷增加。
根據日本金融廳的統計數據,泡沫經濟崩潰后,日本的不良債權數額不斷上升,至2002年不良債權總額已經達到43.2萬億日元,不良債權比率高達8.4%,為歷史最高點。
不良債權數額不斷累積,對日本金融系統產生巨大壓力,導致銀行部門“惜貸”成風,嚴重阻礙了經濟復蘇。
其二,僵尸企業影響企業的更新換代,降低了經濟的全要素生產率。
銀行部門為防止不良債權進一步擴大,對于財務狀況不佳的僵尸企業繼續追加貸款。雖然避免了企業破產,但限制了新企業進入市場的發展空間。
僵尸企業在市場上長期存在,影響了具有高生產率的企業進入市場,導致行業整體乃至整個日本經濟的全要素生產率出現下降。
根據日本產業生產率數據庫(JIP database)2015年的測算結果,90年代日本全要素生產率增速僅為0.02%,比80年代的1.41%下降了1.39%。
全要素生產率增長持續低迷,導致了日本經濟增長的長期蕭條。
其三,僵尸企業扭曲資源配置不利于產業升級。
僵尸企業主要分布在服務業、建筑業等生產效率較低的行業,這導致有限的金融資源被分配給了生產效率較低的行業,金融資源分配上出現資源錯配,造成金融資源在使用上的低效率,阻礙了資源在產業間的流動。
具有較高生產效率的行業由于無法獲得足夠的金融資源,抑制了新興產業的發展。而低效的落后產業又無法被市場淘汰,造成90年代后日本產業升級的停滯。
成立“產業再生機構”處理僵尸企業
在20世紀70至80年代,日本的鋼鐵業、金屬冶煉行業就存在嚴重的產能過剩、設備過剩問題。由于國內鋼材需求下降,企業收益減少,而生產成本迅速增加,日本鋼鐵企業陷入僵尸企業的危機之中。
當時,日本政府在運用產業政策削減過剩產能的同時,采取向海外轉移產能的方法,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通過產能的國際間轉移,緩解了僵尸企業的經營困境,擴大了企業的銷售市場,而且促進了國家與地區間的區域合作,實現了生產技術的國際間擴散。
新日鐵與寶鋼的合作即是產能海外轉移、化解僵尸企業問題的一個成功案例。
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日本實施雙寬松的金融與貨幣政策,但未對僵尸企業及其所產生的問題給予足夠重視。
在此期間,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財政資金,提供了低利率的寬松的貨幣環境,這反而成了僵尸企業滋生的土壤,加劇了僵尸企業的滋生與蔓延。
直至2001年日本政府才開始著手解決僵尸企業的問題。解決僵尸企業的問題,關鍵是要阻止銀行繼續對企業實施貸款。依靠銀行和企業自行解決這一問題顯然非常困難,成立第三方機構十分必要。
為解決銀行部門的不良債權問題,減少僵尸企業數量,恢復日本產業的活力,2003年日本公布了“株式會社產業再生機構法”,宣布成立產業再生機構,幫助仍有實力的僵尸企業走出財務困境,以實現企業經營的“再生”。
產業再生機構由政府主導設立,主要股東由日本存款保險機構以及農林水產業協同組合等多家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組成。
產業再生機構對于企業的援助必須經過主管大臣審批,因而具有較為濃重的政府主導色彩。
處理銀行的不良債權,重建企業的經營活動是產業再生機構的主要任務。為保證產業再生機構購買債券,政府提供了總額高達10萬億日元的保證金。
2007年,產業再生機構完成了全部支援企業的債券轉讓任務,提前一年開始整理清算。在產業再生機構存續的這四年時間中,總計對41家企業實施了援助措施。
這些企業涉及的產業范圍非常廣泛,既包含電子設備制造、汽車制造等制造業,也包含批發零售、旅館、觀光等服務業,以及建筑、礦業等。
產業再生機構充分利用市場與政府的優勢,實現在資源層面的互補,推進了日本不良債權以及僵尸企業問題的解決。這可以說是一種體制創新。
雖然機構的存續時間有限,但起到了改善企業經營情況的作用,并在行業中起到示范效果,帶動了產業發展與創新。
此外,通過產業再生機構的援助與重組,促使被援助企業形成新的商業或經營模式,促進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提高,進而帶動該企業所屬的產業集群的發展。自2005年起日本的僵尸企業數量表現出回落趨勢。
重在經營業務重建
日本的產業再生機構有兩點特別重要:
一是在設立方式上,表現為官民共建。
不論是產業再生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還是企業債權購買決定、出資保證等都需經過政府批準。但是在產業再生機構的運作流程上又表現出以市場運作為主的特點,在資產評估、制定“企業重建計劃”等環節都要求民營企業專家的參與。通過政府主導,可以促進不良債權問題的解決。
二是不僅重視處理不良債權問題,更重視企業經營的再生。
在完成企業財務重建,企業財務走出困境后,產業再生機構便將援助重點調整為企業經營業務的重建。轉讓賣出企業的非核心業務,著重強化企業的核心業務,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努力實現經營業務重建。
在具體方法上,產業再生機構綜合運用股權重組、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等方法,幫助公司首先走出財務困境。其后,幫助公司制定經營計劃,改善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首先,在接到來自企業和其主銀行的支援申請后,產業再生機構會組織對該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審查(preDD)以及資產評估(DD)。
審查重點是綜合審視被援助企業是否具有“企業重建”的可能性以及開展援助的價值。資產評估是產業再生機構實現企業援助的重要環節,綜合各方面專家意見,制定“實際資產負債表”,計算被支援企業所需援助資金。
第二,制定與執行業務重組計劃。
根據資產評估階段的資料,確定企業的核心業務與核心資產,以及需要轉賣和放棄的業務與資產,確定企業的業務重組計劃。然后,金融機構會按照業務重組計劃的要求,放棄相應的債權,產業再生機構則會提供必要的金融援助。
業務重組計劃的執行主要圍繞三方面進行:改善企業經營的基本條件;開展新業務和新的經營項目,提高企業收益;以及調整公司內部組織。
通過落實企業的業務重組計劃,最終實現企業自主經營的恢復,走出財務困境的陷阱,而產業再生機構則會將持有的債權和股權轉讓給新的公司,完成其媒介作用。
第三,財務重建與債權處理。
財務重建是企業實現業務重建的重要基礎,產業再生機構實現被支援企業財務重建的主要方法是增減所有者權益。債權處理則著眼于企業經營的重建。
產業再生機構以日本政府信用為背書,促成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私下就企業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極大地提高了不良債權的處理速度,同時也減輕了被援助企業的負債金額,有利于企業經營業務的重建。
(作者:張季風,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田正,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解密“日本產業再生機構”
所謂“產業再生”,不止是減少債務,更是努力尋找和認真確認在嚴峻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究竟哪些素質的企業才有較長時間的生存能力幫助瀕危企業再生、化解金融不良債權。
為什么多次日本政府改革“雷聲大雨點小”,而“日本產業再生機構”卻卓有成效呢?
“應急手術”:減少“債主”
由于經濟長期不景氣和股市低迷,日本許多企業背負了重重債務,經營遭遇困難。
企業的債主除了主要的貸款銀行(即主銀行)外,還有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瀕臨破產的企業在尋求重組再生過程中,協調債務關系往往是最頭疼的問題之一。
“產業再生機構”的主要工作就是減少“債主”,就是把企業除主銀行外的所有債務先行收購,使企業只剩下主銀行和“產業再生機構”兩個“管家”。
對于企業的最大債權人來說,產業再生機構則不購買其擁有的企業股票、房地產等債權。然后“產業再生機構”和主銀行協同起來,幫助該企業進行機構重組,尋求再生。
如此一來,“產業再生機構”將幫助企業剝離非核心業務,全力發展具有競爭力的核心業務。
如果企業業務在日本供大于求,“產業再生機構”將促成其轉產或與其他同行業企業合并,必要時“產業再生機構”還將呼吁政府金融機構給予貸款支持,為企業爭取減稅優惠等。
“產業再生機構”首席運營官富山和彥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再生過程并不是在再生機構、債權銀行、債務企業三者間簡單進行討價還價直至產生結果的交涉過程,而是在彼此都不一味強調各自立場的基礎上,圍繞如何使企業重建、產業再生取得成功共同合作的過程。
更重要的是重建經營戰略
“產業再生機構”收購銀行債權幫助企業重建再生,但是如果無原則地接受企業的重建要求,僅僅是延長了虧損企業的壽命,這不但不能真正幫助這些企業重建,也影響了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富山和彥介紹說,產業再生機構運營分兩大步驟:
第一階段是對于瀕臨破產的企業實施“應急手術”;第二階段是重建其經營戰略,對企業的存在方式、人才組織等重新進行全面的戰略重建,其關鍵在于產業再生。
所謂“產業再生”,據該機構的解釋是:努力尋找和認真確認在嚴峻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究竟哪些素質的企業才有較長時間的生存能力。其中尤其需要仔細考察該企業的事業結構、人才組合以及客戶關系。
資金和人才就會在市場信息的誘導下重新進入這些企業增添它們起死回生的活力。但是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為這類企業診斷病因對癥下藥,使其迅速進入正常經營軌道,需要超常素質的專家隊伍集合群策群力。
據《瞭望東方周刊》記者了解,“產業再生機構”執行董事均由日本國內該領域最權威人士擔任,領導層包括野村證券出身的齋藤惇、波士頓咨詢出身的富山和彥、新日鐵副總經理、日本銀行政策委員會審議委員三木利夫、日本存款保險機構理事松田京司等。
此外,在具體操辦產業再生的高級職員中,幾乎清一色具有國際投資基金背景。
該機構有關負責人強調,從事產業再生工作,人才、特別是具有豐富再生知識、相關領域經驗以及具有前瞻視野的頂級人才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再生的內涵僅是簡單地以“大量裁減人員、出售被再生企業的關鍵或賣座部門或業務以獲取利益”草草了事,那將是對“產業再生”的褻瀆,產業再生是要努力找出、積極保護乃至充分發揮該企業的長處和優點。
強調“社會良心”
“產業再生機構”雖然由日本政府成立,但是其在政府背景下發揮民間機能實施產業再生,尊重市場原理,在較短的時間內集中地解決金融不良債權初步取得成效。
出任該機構產業再生委員長的原中央大學教授、原東京高級法院法官高木新二郎說,產業再生本來應該是民間的事情,卻要成立產業再生機構出面來做自有其道理,因為日本現在的金融以及產業構造中出現了妨礙其正常發展的“柵欄”。
這個“柵欄”是指什么呢?
據有關人士透露,前些年,在日本金融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制度下,由于大股東缺乏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的內在動力,銀行經營管理人員的地位非常穩固,他們幾乎沒有因為在泡沫經濟時代造成大量的不良資產而被追究經營責任。
更為荒唐的是,領導日本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也是當年給銀行造成大量不良資產的人。把壞賬交給造成壞賬的人來處理,這些“始作俑者”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試圖隱瞞事實真相,極力縮小壞賬的規模及其影響。
20世紀90年代初泡沫經濟破滅以來,日本主要商業銀行對處理不良資產采取消極、等待的態度,正是這個原因。
和銀行內部清理不良債權相比,“產業再生機構”的優勢是代表政府,在重組企業時和以前的債務形成者沒有瓜葛,相對超脫。
但是面對巨大的利益階層以及動輒幾千上萬億日元的龐大資金的經營決策,除了超高的金融管理水平等專業素質以外,沒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沒有奉獻精神也是不可能的。
“產業再生機構”因此特別強調社會責任感。
他們認為,“產業再生機構”是秉承中立、公平以及擁有共同的倫理觀的專家精英組成,這些精英應該為了國家、國民公而忘私,為了將國民負擔降為最低努力工作,施展自己的才華,以求達到再生重建的最佳效果。
產業再生委員長高木新二郎說,產業再生機構活動開始以后的兩三年間,有效地改變了日本產業再生的文化,其手法應該稱得上是世界一流的。
雖然今后不良債權處理、經濟形勢風云變化,但是這種文化在日本已經生根,今后還會發展,這正是產業再生這個機構存在之真意。
雖然“產業再生機構”領導層十分重視工作人員的社會責任,但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該機構同時加強制度監督。
比如產業再生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委員長由委員投票選舉產生,每次決議由委員長召集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聘請精通金融的人士出任監察等,每次決議還必須要簽署主管大臣的意見,以起到最終把關的效果。
此外,“產業再生機構”的每一個大的決策及動作都主動及時向外界新聞媒體公布,使其產業再生過程處于相對透明的狀態之下,接受大眾監督。
□ 鐘沈軍 《瞭望東方周刊》 2006年第43期